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机构职能
机构职能

南昌市公安局为南昌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公安工作的组成部门。

一、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和直属支队:

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档案处、综合处、人事处、宣传处、教育训练处、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审计处、装备财务处、警务保障处、信访处、直属机关党委、特警(防暴)支队、交通管理局(公路巡逻警察支队)、治安管理支队(巡警支队)、刑事侦查支队、水上分局(水上巡逻警察支队)、警务督察支队、直属机动支队(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监所管理支队、出入境管理支队、法制支队、科技信息化支队、政务服务支队、直属一支队、直属二支队、直属三支队等机构。

派出机构:东湖分局、西湖分局、青云谱分局、青山湖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红谷滩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湾里分局、新建分局、地铁分局、森林分局。

根据中发[1999]6号文件精神,保留政治部,工会、团委、妇委会按章程设置。另设有南昌市人民警察学校、南昌市公安局后勤服务中心(已撤销)2个事业单位正在改革调整当中,原下属2个企业(保安服务总公司和洪安服务总公司)正在改制,下辖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3个县公安局。

二、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公安工作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全市公安机关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负责对全市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掌握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

(三)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重大群体性事件、骚乱。

(四)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和门楼牌、流动人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保安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市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七)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和警卫工作;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八)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工作,组织实施并指导、监督全市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市监所建设。

(十一)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公安机关执法活动。

(十二)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和缉毒工作,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处置恐怖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承办市反恐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处置突发性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全市公安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技术侦察建设。

(十五)拟定并组织落实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六)指导全市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全市公安宣传、教育、训练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人事工作。

(十七)制定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和较大违纪案件;指导全市公安队伍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凤凰中大道1866号

邮编:330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