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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才落户城镇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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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下英雄城聚天下英才”行动计划的意见》(洪发【2018】8号),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落户,根据《南昌市人才落户实施细则》,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各类人才落户办理条件及所需材料

1、留学归国人员落户。

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或者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凭公安部批准入籍的证明办理,已经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凭省侨办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其回国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2、中专以上院校毕业生落户。

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认证材料、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户口迁移证(或户口簿、集体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

3、技能人才落户。

凭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认证材料、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4、人才落户,家属随迁。

在办理引进人才落户的同时,凭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可同时申请将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的户口随同迁入。户口簿信息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另行提供证明。

上述人员可根据各自不同情形自愿选择落户地址,并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落户在亲属(不限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供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同意落户声明。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4、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凭证复印件及所有权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落户在人事代理机构的,提供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需提供的材料,并填写《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向落户地所在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各派出所要开辟绿色通道,受理审核人才落户办理。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书面委托家庭户户主、直系亲属或单位集体户口专办员代办。

(2)户籍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材料不全的,出具《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提交材料齐全的,经核查后,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解释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材料报分管所领导审核,待所领导批准后办结并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对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纸质材料由派出所报送分局户政大队审批后再办理《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3)户籍窗口在审核材料时,应通过公安人口信息系统查验申请人的户籍信息和迁移证件信息,大专(含)以上文凭通过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核查毕业证信息,省内中专通过江西职业教育信息网http://jxzcj.jxedu.gov.cn/核实中专毕业证信息,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系统http://zscx.osta.org.cn/核查职业资格证书信息,通过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核查国(境)外学历信息。如网上不能核实的,由教育、人社部门进行学历和证书的认定。

三、审批权限及办理期限

人才落户的办理除了申请落社区集体户的必须纸质材料报送分局户政大队审批外,其余的均由派出所分管所领导负责审批,所有人才落户的材料都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

四、有关工作要求

1、申请人应当场签署《户籍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派出所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民警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咨询,应全面、准确答复;对职责以外的咨询,应当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并告知申请人到有关部门办理,不得推诿扯皮。

3、户籍窗口要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情形的申请,应当面指导申请人完备手续。有条件的派出所建议增设引导员,做好群众的业务咨询和迎送工作,负责引导各类人才办理相应落户手续。

4、派出所户籍窗口一律提供延时服务,业务不办完,民警不休息,群众未离开,窗口不下班。

5、除规定申请材料外,公安机关不得再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他材料,不得增设额外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延误当事人办理落户。

6、全市户籍窗口应统一对外公布咨询预约电话,落实专人专线,确保工作时间电话能打通,及时准确解答群众疑问,为有需要的群众提供预约服务并做好电话接听记录,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告知群众答复时间及其他咨询途径。各分县局户政大队也应对外公开投诉咨询电话,确保工作时间电话能打通。

7、对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公安机关要加强窗口民警及社区民警的业务培训,准确把握和执行政策。各级户政窗口应通过微信、微博、互联网、派出所警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宣传人才新政,公布投诉渠道。实现人才落户“最多跑一次”,甚至不跑腿。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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