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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公安局出入境相关业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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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照

(一)、南昌市居民

所需材料:

1、申请人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前来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3、护照换发的提交原普通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当事人所持普通护照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的,提交需提前换发护照的相关证明材料。护照补发: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需提交损毁的护照及损毁原因说明。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被盗申请补发的,需提交报失证明、遗失或被盗情况说明。

(二)、持《江西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

1、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地为南昌的合法有效的《江西省居住证》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4、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三)未持有《江西省居住证》的省内其他户籍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

a、申请人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交户口簿原件前来办理。

b、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四)、未持《江西省居住证》的外省户籍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1、夫妻类、子女、父母类

适用对象:南昌市户籍人员的省外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

所需材料:

a、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b、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c、南昌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

d、双方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2、学习类办理证件

适用对象:省外户籍的就学人员及其非江西省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

所需材料:

a、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b、学生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各大专院校的公章或学工处、学生处、教务处的公章);

c、就学人员的非江西省户籍配偶需同时办理证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

d、就学人员的未满16周岁的非江西省户籍子女需同时办理证件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未满16周岁的子女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工作类办理证件

适用对象:省外户籍的就业人员及其非江西省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

所需材料:

a、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b、社保部门提供的由工作单位所交纳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原件(至申请之日需满一年以上,且不能间断,不含个人所缴纳社保);若证明里明确是以工作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保,则不需要再另提交工作单位证明;若由第三方代为缴纳社保的,则须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代其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业务的相关证明;

c、就业人员的非江西省户籍配偶需同时办理证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

d、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非江西省户籍子女需同时办理证件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五)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2、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需要换发的证件或者遗失说明。

二、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一】、港澳旅游类

(一)、南昌市户籍申请人

所需材料:

A、申请人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前来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B、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持《江西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

1、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地为南昌的合法有效的《江西省居住证》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4、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三)未持有《江西省居住证》的省内其他户籍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申请证件种类:团队旅游

所需材料:

a、申请人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交户口簿原件前来办理。

b、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四)、未持《江西省居住证》的外省户籍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夫妻类、子女、父母类

申请证件种类:团队旅游

适用对象:南昌市户籍人员的省外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

所需材料:

a、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b、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c、南昌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

d、双方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五)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2、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需要换发的证件或者遗失说明。

【二】、港澳探亲类

申请条件:南昌市户籍居民

A、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B、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探亲登记备案提交以下手续:

A、填写完整《南昌市探亲人员登记备案表》

B、交验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原件;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交出生证原件和派出所原始落户证明;兄弟姐妹关系的,提交工作单位的原始履历表和派出所的关系证明;

C、交验港澳亲属的身份证和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所需材料:

A、首次申请探亲签注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再次申请探亲签注的,无需提交身份证。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B、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C、遗失、损毁补发的,还须提交书面遗失、损毁声明;

D、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a、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b、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c、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d、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e、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f、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g、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h、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i、已经取得探亲备案资格的再次申请赴港澳探亲签注时,免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有血缘关系的直系亲属);如果申请探望配偶或姻亲,每年提交一次亲属关系证明即可(以本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交为依据,限本年度有效,不能跨年度)。

【三】、港澳逗留类

申请条件:南昌市户籍居民

A、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

B、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申请材料:

A、首次办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交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并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并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再次申请逗留类签注的,无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B、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C、遗失、损毁补发的,还须提交书面遗失、损毁声明;

D、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a、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b、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

c、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

d、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e、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港澳商务类

申请对象:

A、工作单位在南昌的企业机构人员

B、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申请条件: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单位登记备案提交以下手续:

A、企业注册和经营必须满一年;;

B、填写完整经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的《南昌市企业商务登记备案表》;

C、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验原件;

D、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交验原件;

E、税务登记证和该单位近一年纳税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可免交相关纳税证明);纳税凭证须由税务部门统一出具,须注明纳税单位名称、税收征收日期,征收数、入库数、欠缴数,并附所交税款明细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方可生效。

F、经社保局确认的6个月的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G、交验申请备案单位出具的备案人员往来港澳进行商务活动的派谴函;

H、法人代表、负责办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申请材料:

A、提交申请表;

B、提交备案表。

【五】、港澳其他类

申请条件: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申请材料:

A、首次办证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交验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并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并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再次申请逗留类签注的,无需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B、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C、遗失、损毁补发的,还须提交书面遗失、损毁声明;

D、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须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E、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其中因奔丧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提交港澳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复印件。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一】、旅游类

(一)、南昌市居民

所需材料:

1、申请人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前来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并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应当提交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作为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持《江西省居住证》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

1、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居住地为南昌的合法有效的《江西省居住证》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4、其他申请材料与当地户籍居民一致

(三)未持有《江西省居住证》的省内其他户籍的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

a、申请人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交户口簿原件前来办理。

b、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c、南昌市居民的省内户籍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持双方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就业人员、就业人员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持社保部门提供的由工作单位所交纳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原件(至申请之日需满一年以上,且不能间断,不含个人所缴纳社保)和亲属关系证明;就学人员、就学人员的配偶及未满16周岁的子女持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各大专院校的公章或学工处、学生处、教务处的公章)和亲属关系证明,可以办理赴台个人旅游签注;

(四)、未持《江西省居住证》的外省户籍申请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1、夫妻类、子女、父母类

适用对象:南昌市户籍人员的省外户籍的配偶、子女、父母(夫妻、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办理赴台个人旅游签注;父母及16周岁以上的子女办理赴台团队旅游签注)

所需材料:

a、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b、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c、南昌市户籍直系亲属身份证原件。

d、双方亲属关系证明(配偶关系交验结婚证、子女关系交验出生证明、父母关系提交其本市户籍子女出具的书面说明)。

2、就学类办理证件

申请证件种类:个人旅游

适用对象:省外户籍的就学人员及其非江西省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

所需材料:

a、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b、学生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各大专院校的公章或学工处、学生处、教务处的公章);

c、就学人员的非江西省户籍配偶需同时办理证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

d、就学人员的未满16周岁的非江西省户籍子女需同时办理证件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未满16周岁的子女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就业类办理证件

申请证件种类:个人旅游

适用对象:省外户籍的就业人员及其非江西省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

所需材料:

a、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b、社保部门提供的由工作单位所交纳连续一年以上的社保证明原件(至申请之日需满一年以上,且不能间断,不含个人所缴纳社保);若证明里明确是以工作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保,则不需要再另提交工作单位证明;若由第三方代为缴纳社保的,则须提交第三方出具的代其工作单位缴纳社保业务的相关证明;

c、就业人员的非江西省户籍配偶需同时办理证件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

d、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非江西省户籍子女需同时办理证件的,还需提供子女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五)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办手续与户籍地一致。(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除外)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提交户口簿。

2、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本人的户口簿,如户口簿上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3、需要换发的证件或者遗失说明。

【二】、非旅游类

所需材料:

1、申请人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前来办理,不满16周岁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交验居民户口簿,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还应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关系公证书、户口簿等),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的委托书,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交验军人身份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

2、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3、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a、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b、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原件。

c、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d、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e、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f、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g、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台办出具的“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h、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i、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J、符合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规定的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通行证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相应规定由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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