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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南昌公安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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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南昌市公安局5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出台了《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旅馆业、娱乐业、企事业单位、保安业等4个行业18项具体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同时,为便于各执法单位操作,《“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等具体问题做了具体解释。

下一步,市公安局将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针对政务服务、市场监管、保护知识产权、包容普惠创新等方面陆续推出更多便民惠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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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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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保障全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同时,为优化营商环境,贯彻实施“首违不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南昌市公安局制定了《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发布。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总体原则
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关于“首次违法”的认定
“首次违法”是指“清单”施行后当事人第一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当事人在“清单”施行前发生的但尚未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且属于“清单”施行后第一次被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危害后果轻微”的认定
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或导致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四、关于“及时改正”的认定
“及时改正”是指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五、关于“首违不罚”的执行
办案单位应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违不罚”范围。
适用“首违不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适用“首违不罚”的当事人,办案单位应当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注意事项
“首违不罚”清单将分批次发布,并根据政策需要、打击需要、社会需要等灵活调整。已公布清单中列举事项执行“首违不罚”,不代表清单未列举的事项应当予以处罚,各办案单位仍应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裁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
2022年5月9日


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公安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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