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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东湖:关于县级公安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的思考
来源: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03-18   访问量: 

【摘 要】在公安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尚不成熟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县级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从评价指标、预算绩效标准的制订和预算绩效评价三个方面探讨了县级公安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的思路。

【关键词】预算绩效管理、县级公安机关、预算绩效指标、绩效执行、考核评价

一、公安机关预算绩效管理的背景

我国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预算法》,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我国公共财政预算收支中的绩效管理重要性要求。从把绩效管理纳入到预算法就可以看出我国对财政资金管理方向的改变,从原来的单一资金的收支转变为重视财政资金的投入使用效率。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不仅是执政的重要工具,也有服务社会的功能。公安机关在有限的财政资金的投入之下,不仅要完成好业务工作,例如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以及反恐怖工作等;也要做好服务工作,例如户籍管理及法制宣传等。由于公安部门特殊的职能,财政资金的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另外,由于工作任务特殊,公安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也与一般的行政事业单位有着明显的差异,然而迄今为止的财政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只是针对财政支出大方向指出了具体框架,但是针对公安机关的具体预算绩效管理标准确却相对缺乏。如何做好公安机关的预算绩效管理,使财政资金对公安的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是亟需探讨的问题。

二、县级公安机关预算绩效管理存在问题

(一)预算绩效指标的设定不符合县级公安机关的运行情况

现有的县级公安机关预算绩效指标与财政部门给的基本指标一致,包含投入指标(实效指标、成本目标以及其他)、产出目标(数量目标、质量目标等)、效益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效益、群众满意度等)。这些指标值相对于具体的公安工作而言,显得太宽泛。

首先是投入指标。实效指标具体指什么,需要公安机关具体细化,但是缺乏统一标准;成本目标大多数选择是不超过财政预算的成本,但是公安机关的业务特殊,如果在预算年度遇到客观因素,导致办案成本或者维稳成本等不可抗力的增加,是否意味着预算执行偏离目标,那么目标设定的初衷是什么,值得思考。其次,产出指标中,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具体是哪些指标衡量标准,也没有公安机关专门的规定。公安机关的年度工作中,有很多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并且数量指标的参考值有很多的分类,所以如何制定符合公安机关的数量和质量指标目标值,制定统一的标准尤为重要。最后的效益指标,对于公安工作来说非常宽泛,尤其是对于县级公安机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效益、群众满意度等这些指标目标怎么去衡量,显得无从下手。

(二)预算绩效指标制定者与实际绩效执行情况脱节

县级公安机关具体产出指标值的来源基本与财务相脱节。县级公安机关的财务核算是基于资金收入、支出来进行的,财务在平时工作中没有参与具体指标值的产出过程,并且基本对公安业务指标知之甚少,对于业务线上的考核办法更是不了解,所以财务人员在制定年初预算的具体绩效目标时没有办法把业务工作融入进来,进而年终对预算绩效评价产生很大影响。另外,由于县级财政财力有限,但公安机关往往有很多基础设施建设,这些基础设施建设可能会受到财政资金拨款进度影响而延期,于是在指标执行方面又会受到影响。

(三)县级公安机关预算绩效考核评价存在的现实问题

对县级公安机关预算绩效的评价,基本是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同级财政部门对于公安业务工作基本等同于“门外汉”,对公安业务以及公安很多指标的理解与公安内部的标准大相径庭。另外,由于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很多涉及国家秘密,由财政人员对县级公安机关进行绩效评价时会产生许多客观上的障碍。

三、建设符合公安特色的县级公安机关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的思考

(一)建设符合县级公安机关特色的预算绩效评价指标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的工作任务大概可分为这几大方面:队伍建设、基础建设及保障和工作业务产出,可围绕以下三个方面来设置评价指标。

首先是队伍建设,可以设置年度考核达标率、基层民警配备率等指标。

其次是基础建设,可以设置一线民警执法执勤装备配备率、人均业务用房使用率、办案民警专业设备配备率、电子监控覆盖率、现场侦查专业设备配备比、执法执勤车辆配备率等指标。

最后是工作业务产出指标,这项指标主要衡量年度内县级公安机关的工作产出效果,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工作产出效果,即日常公用经费产出指标,可以用支出收入比来衡量,该项指标的支出应该用所有经费开支的实际日常支出来计算,如果超过1,则代表该年度财政实际下拨的日常公用经费并没有完全满足公安部门的日常开支,这时就要分析是否是日常支出产生了浪费还是财政供给不足。第二,侦查破案情况及日常社会治安维护情况类指标,例如刑事案件破案率、治安案件办结率、身份证办理量、护学岗次数、大型活动安保次数、每日街面巡逻次数等指标。第三,产出效果类指标,指县级公安机关年内的各项业务活动在本年度产生了哪些社会效益,例如群体性事件是否下降、平均辖区内人口的电信诈骗、盗窃等类案件发案率是否下降、报警群众回访满意度是否提升等指标。

(二)大办公室主导,多部门合作的预算绩效制定与执

县级公安机关应该由负责年底考核的部门牵头,和装财部门一起制定年初的预算绩效评价标准。对于县级公安机关而言,很多产出指标都是业务方面的,怎么去衡量、以什么数字为核算基础均有不同的标准。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考虑成立预算绩效管理办公室,由负责年底考核的人员制定好相应的业务方面的产出指标,财务人员则制定好经费方面的投入产出指标,这样结合起来才不会影响年度指标执行以及年底预算绩效评价的效果。

(三)培养专业人才,建立内部预算绩效评价队伍

内部绩效评价队伍可以是上级公安机关派出,对下级公安机关进行考核评价。财政部门对县级公安机关的预算绩效评价可以偏重于资金的投入和产出方面,而内部的专业团队便可以偏重于业务产出方面,同时还可以针对某些指标,例如日常公用经费的产出指标,来评价公安机关的日常支出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可以根据评价成果提交上级讨论,进一步在财政倡导的节约一般性开支成本的大环境下充分保障公安工作能顺利、高效地开展。

建立好内部预算绩效评价部门尤为重要,一方面可以专业地从业务产出效果角度评价好县级公安机关的年度预算绩效情况,并且规避了涉密的壁垒,又能为公安年度的业务产出效果提出中肯的建议;另一方面又可以从公安机关的角度出发,为县级公安机关的保障助力。财政部门在对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年度的预算绩效评价时,可以以公安机关内部的绩效评价结果为评价依据,这样也能省去很多繁琐的工作,也不会因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信息不对称在考核过程中产生过多障碍和误会。

四、总结

我国行政机关的预算绩效管理在近几年才提出,发展尚未成熟,尤其是公安机关的内部预算绩效管理,研究的领域很少。在这种情况下,县级公安机关装财部门需要扮演好绩效管理的角色非常困难。本文仅仅是讨论浅层次的预算绩效管理的几个问题,如何更加规范县级公安机关的预算绩效管理标准还需要更深入地研究。